上海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评估通知

创建时间 2016/03/11  刘义敏   浏览次数:   返回

各有关科研机构及负责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我校科研竞争力、创新能力和学术地位,根据《上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大内〔2016〕2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部署和我校实际情况,将于近期启动对校级科研机构建设周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估范围:文科校级科研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   评估周期: 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三、 评估要求
1、机构成员以申报书或已批准的变更表为准,若与申报书有变化,需提供依据。
2、近三年的科研成果与机构研究方向相关。成立时间不足三年但在一年以上的机构,填写批准之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成果;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免于评估。
3、所有成员的科研成果只能使用一次,不得在不同的科研机构重复使用。
4、已有科研机构未来三年的研究计划不得低于机构申报的最低要求。
四、 评估流程
1、2016年3月20日前,科研机构负责人如实填写《上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评估表》,学院(系、部门)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与《上海大学科研机构业绩汇总表》一并报送至人文社会科学处。
2、2016年3月25日前,人文社会科学处按照建设任务和目标组织考评小组对机构进行考核,并提出考评建议。
3、2016年3月31日前,人文社会科学处将考评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公布结果。
请各学院科研秘书认真组织校级科研机构评估工作,将学院签章后的《上海大学科研机构评估表》和《上海大学科研机构业绩汇总表》(提交规范地纸质文档、相关支撑材料一式四份)务必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送至文科处413,电子版发送至123zhouwuli@163.com。
联 系 人:周武丽   
联系电话:66136200
文科处
2016年3月7日
附件:

上一条:关于参照《上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院级科研机构评估的通知
下一条:2016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申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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