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向科研项目增值税政策变化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3/23  刘义敏   浏览次数:   返回

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仍可按免税流程办理。
根据通知精神,财务处将为上述科研项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简易征收,即由目前按6%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税率开具,项目组按3%全额缴纳增值税,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进项税额抵扣。
由于申办简易征收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在办理完成之前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仍需按6%的税率缴纳。从4月1日开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服务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税率开具。
特此通知,望周知。
                              财务处、文科处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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