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2012年以前立项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逾期项目进行集中验收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5/02/04  吕朋   浏览次数:   返回

文科各院、系: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科研创新项目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决定对2008、2009、2010、2011年度尚未结项(2012年及之后立项的项目本次暂不启动验收程序)的项目进行集中验收,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上述项目如不参加此次验收一律终止,并停止拨款。具体要求如下:
一、验收要求
1.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申请书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申请书所明确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所产生的论文、专著、专利、决策咨询报告、奖励等科研成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
2.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主要项目成果第一署名人应为项目负责人。论文为正式发表、专著为正式出版、研究咨询报告需附实际应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如论文已交杂志社待发或著作已交出版社待出,须提供杂志社或出版社的用稿证明或出版合同复印件。所有成果均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
二、验收资料的填写与提交
1.科研创新项目总结报告的填写
(1)2008、2009、2010年度的科研创新项目总结报告可在"上海教育"(www.shmec.gov.cn)表格下载一栏中下载(必须是2009年制),按要求填写、打印。
(2)2011年度的科研创新项目总结报告必须在"学科建设与科技管理信息平台"(http://219.228.12.64)上填写和打印。平台开放日期为2015年3月2日至3月9日。纸质材料请于3月11日之前提交我处。
请注意,因结项报告需加盖财务处审核章,根据宝山校区财务处值班安排,可在3月2日-5日办理项目经费结项审核程序,请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2.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A4纸,双面复印);
(2)项目总结报告5份(A4纸,双面打印);电子版发送qingqingli@shu.edu.cn邮箱。
(3)已标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的项目成果(合订成册)1套;
(4)项目自评1份。要求对照预期成效与考核目标对项目进行自我评价,如项目目标的落实情况、项目特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项目实现转化采取的产学研方式、项目成效等(格式见附件)。
三、其他有关事项
各学院、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期保质完成。
 
联系人:李青青;电话:66136213;办公地址:行政楼413室

附件1:创新项目验收自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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